结婚时给予的彩礼离婚时一般不予退还。法院一般认定彩礼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不予退还。支付彩礼后未结婚的,原则上接受彩礼的一方应返还彩礼;支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,原则上不予返还,只支持当事人在法定情况下的返还请求。结婚彩礼回报比例规定,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,回报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%;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三个月的,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%;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,返还金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%。
法律依据: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
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(一)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;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;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
适用前款第二项、第三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