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骗婚及彩礼返还纠纷中,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至关重要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,会严格审查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。根据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,受害人应当重点收集以下几类证据:
财物给付证据:证明彩礼支付事实及具体金额的核心证据,包括银行转账凭证、汇款记录、收条等书面凭证。如在符某诉欧某丽案中,原告提供了其胞姐和父亲银行卡的取款记录,证明彩礼资金的来源和支付。对于现金给付,需辅以媒人、见证人的证言,如该案中媒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见面礼的具体金额。
双方关系证据:证明双方关系状态及对方骗婚意图的证据,包括:
聊天记录(如微信、短信等),证明对方索要财物的频率和方式,如案例二中李某几乎每次联系都以索要钱款为目的;
通话录音,如协商退还彩礼的录音,可证明对方承认收取彩礼的事实;
保证书、协议书等书面材料,如符某案中原告曾因家庭琐事向被告写过保证书。
共同生活证据:对于主张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,需提供:
村委会、居委会、物业等出具的居住证明;
邻居、亲友的证人证言;
水电煤缴费记录等。
对方过错证据:证明对方存在骗婚故意的关键证据,包括:
对方的多次婚姻记录(如案例一中法院调查发现孙某近四年涉及三起离婚诉讼);
虚假身份证明或隐瞒重大疾病的证据;
对方收取彩礼后逃匿或拒绝接触的证据。
彩礼范围的证据:根据《规定》第三条,需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,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及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围。在符某案中,法院认定见面礼、彩礼、拦门钱、上下车礼等大额给付属于彩礼,而烟酒、被褥等已消耗物品则不属于。
导致生活困难的证据:对于主张"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"的,需提供:
家庭收入证明;
负债凭证;
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等。
证据的收集应当及时、合法,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。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不被法院采信。对于电子证据,应注意保存原始载体,必要时进行公证。在收集证据过程中,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,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充分性。